离职协议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这几个字,很多人签的时候不太在意,可它决定了这笔钱按哪一条算。同样是被裁,协商解除、公司单方解除、违法解除,在《劳动合同法》里对应的条款都不一样。下面把相关法条摆出来对照。具体能拿多少,还得问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律师。
经济补偿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第四十六条列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就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四项是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裁员。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原文:“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照这个口径,整九年是九个月工资,满九年半按十年算。
月工资怎么取,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说的是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国政府网)第二十七条补充,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年终奖算不算进去,先把这十二个月的工资拉一遍。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是封顶: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标准按这个封顶数支付,而且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个数由各地自己公布,每年都可能变,去当地人社部门查对应年份的就行。《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这类数额原则上按前者执行;后者更高且双方约定适用的,从其约定。
赔偿金走的是另一条路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就是大家说的 2N。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解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把合同继续履行下去;本人不愿意,或者客观上已经做不到,才按第八十七条付赔偿金。《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又补了两点:付了赔偿金就不再付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
N 还是 2N,要看解除合不合法,这得由仲裁委或法院认定,帖子里替不了谁下结论。
转签过的年限
《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哪些算“非因本人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列了五种:还在原场所、原岗位,只是合同主体换了;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调动;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轮流签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九年里要是有过从 A 换到 B、再换回 A,要弄清两件事:那次换签是不是公司安排的,当时有没有拿过经济补偿。同一份解释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因公司作出的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签字前手里该有的东西
- 每一次转签的劳动合同,加上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和个税明细,能连起完整的九年。
- 公司给的解除通知或协议草稿,看清援引的是哪一条。
- 能证明转签是公司安排的通知、邮件或内部公告。
协议签了再想推翻就难了。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说,这类协议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没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应当认定有效;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撤销。拿不准就先别签,问过当地仲裁委或律师再说。
站里之前有篇是从被要求砍人头的组长那边讲的,这篇算另一头。被转签过的朋友,最后年限合并算下来了吗?